11月20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2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将政府绿色采购理念贯穿于采购全过程,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绿色建材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落实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深度融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中,以实际行动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加快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各采购人应按照绿色优先原则编制采购预算,落实节能、环保等要求。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构成,对涉及节能、环保的采购预算资金细化到具体品目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确保绿色采购项目资金能够获得优先支持和充分保障。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策功能对于涉及大型活动举办、设备购置、建筑材料采购、公务用车配备、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需求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绿色环保要求、技术标准、评审标准等内容,并在采购合同中增设相关违约条款,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约束。
《通知》要求,对实施强制采购或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各级采购人要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功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接受非强制采购产品。对于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在评审标准中增设绿色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其4%-10%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微企业等主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绿色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措施,分别计算、看加执行,叠加计算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
《通知》强调,加大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力度。采购人拟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评审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通知》最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绿色采购学习宣传工作。要组织开展绿色采购专题培训,强化对采购人的政府绿色采购业务指导工作,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全省绿色采购高质量发展。